(2015)武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泉汉与林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泉汉,林荣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朱泉汉,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荣来,男,194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泉汉与被告林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泉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泉汉以已经与被告林荣来结算清楚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泉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朱泉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巍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