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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泉汉与林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泉汉,林荣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朱泉汉,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荣来,男,194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泉汉与被告林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泉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泉汉以已经与被告林荣来结算清楚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泉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朱泉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巍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