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长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长江,男,1983年2月4日,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成宽、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长江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长江及其辩护人赵成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虚构其叫孙封,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以和逯某某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逯某某8400元。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谎称其在火车站附近有两个都市丽人店需要进货,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超市需要资金,以和欧某某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欧某某130000元。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虚构其父母是做生意的,家庭富裕,以和翟某某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5000元。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以和被害人翟某某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翟某某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长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长江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孙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三、四起的诈骗罪行,系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结识,孙长江谎称其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其经营有超市、公司,家庭富裕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以恋爱关系交往。在交往期间,孙长江先后以进货、还房贷、修车、没有生活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2月份,被告人孙长江谎称其叫孙封,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取得被害人逯某某的信任,在谈恋爱期间,孙长江以没有生活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逯某某共计人民币8400元。二、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虚构其在火车站附近有两个都市丽人店需要进货,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超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欧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0元。三、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虚构还银行贷款、公司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翟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四、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江虚构修车、还房贷为由先后骗取翟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逯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孙封聊天并结识,孙封自称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4月初,孙封开始约其见面并接触。5月27日,孙封称没有生活费向其要钱,之后孙封给其一个账户名为孙长江的银行账号,因学校的ATM机不能转款,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校区将1000元给了孙封。6月22日,孙封又向其要了1000元。8月2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万达广场,孙封又向其要了2000元。之后分两次,孙封又向其要了6000元。10月底,其母亲知道后上网查询发现没有孙封这个人,孙长江是真名,而且有老婆孩子,其感觉被骗就让孙封还钱,但孙封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12月30号,其约孙封在学校见面,后报警将他抓获。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日左右,其在二七区大学路买房子时认识了孙长江,孙长江自称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10月8日确定了恋爱关系。10月份,孙长江称他在火车站第一大道开了两家都市丽人店铺,最近手里没有钱急着进货找其借钱,其在金水区陈寨租住的地方给了孙长江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内有人民币110000元左右),后来其收到银行提醒该卡取款100000元的短信。之后孙长江又以在大学开超市进货、还房贷等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在交往期间,孙长江从其处先后拿走130000元。直到民警与其联系,其才知道孙长江同时与多名女性来往,欺骗感情和金钱。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与孙长江通过微信聊天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孙长江以还银行贷款、公司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共计5000元。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亦证实了孙长江以��车、还房贷为由骗取其10000元。4.证人蔡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30日,在河南省中医学院,其协助逯某某抓获孙长江的事情经过。5.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害人逯某某、欧某某、翟某某银行卡的交易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逯某某报警后在河南省中医学院将被告人孙长江抓获。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长江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被告人孙长江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长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孙长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根据逯某某的报案将孙长江抓获后,根据被告人手机中的其他被害���电话通知并询问了被害人,后对孙长江进行了讯问,孙长江对诈骗事实进行了供述,根据相关规定,孙长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不属坦白同种较重罪行,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长江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被告人孙长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长江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四百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逯某某人民币八千四百元、欧某某人民币十三万元、翟某某人民币五千元、翟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二虎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舟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