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振兴与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兴,李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兴,男,1930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女,1968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月明(李强之夫),1965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李振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振兴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兴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振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振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振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