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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振兴与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兴,李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兴,男,1930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女,1968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月明(李强之夫),1965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李振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振兴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兴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振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振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振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