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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永诉被告杨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永,杨李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63-2号原告王方永,男。被告杨李阳,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王方永诉被告杨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王方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方永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