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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莉、刘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莉,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亮,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聪,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联社清资办主任,住XX县XX镇XX街XX路***号。被执行人马莉,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县XX镇XX街XX路***号X门*室。被执行人刘洪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XX县XX镇XX街XX路***号X门*室。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莉、刘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林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