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钱永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永森,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诈骗罪,于年1月10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永森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永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钱永森经其儿子钱某任介绍认识钱某任的同学被害人谢某,钱永森自称可以为谢某办理安徽省合肥市工行信贷科工作,但为了办成事要收取办事费用人民币375000元。2013年5月8日,被害人谢某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村建设银行金沙支行将280000元汇到被告人钱永森的账户,剩下的人民币95000元通过钱某任转交给钱永森。被告人钱永森在收到钱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事情未办成,但是钱款一直未退。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钱永森电话关机,被害人谢某无法联系到钱永森。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钱永森被辽宁省大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钱永森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钱永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永森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永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虽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庭审中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仍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本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1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钱永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钱永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0元;其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