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周长江、鞠晓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周长江,鞠晓清,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3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李晓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蕾,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江,男,汉族。被告:鞠晓清,女,汉族。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周长江、鞠晓清、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长江、鞠晓清、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6622003.5元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长江、鞠晓清、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20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白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