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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书诉被告张殿力、李志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书,张殿力,李志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李万书,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殿力,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被告李志荣,女,194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系张殿力母亲。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万书诉被告张殿力、李志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万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刘丰波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