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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玉蓉与谢贵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蓉,谢贵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刘玉蓉,女。被告谢贵斌(又名谢政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蓉诉被告谢贵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8元,减半收取7309元,由原告刘玉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坤人民陪审员  周连文人民陪审员  张小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礼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