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金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凤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人民陪审员 陈进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达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