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关福忠与张政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福忠,张政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关福忠,男,住山东省。被告张政富,男,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福忠诉被告张政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福忠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费160元,由原告关福忠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