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某诉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韩某,女。被告崔某甲,男。原告韩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佐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崔某甲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生育一子崔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酗酒,找理由与原告吵架,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原告认为与被告自201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与原告的分居时间,被告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崔某乙,现已成年。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陈述其于2011年9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并提供其分别于2012年9月6日、2013年8月28日、2014年8月18日与大连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租赁合同》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于198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根据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租赁合同可以证实其与被告在2012年9月已经分居至今,原告一直在外居住,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二年。同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佐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