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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响与刘伟承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响,刘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李响,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伟,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响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那兴邦人民陪审员  王学武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