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铁明与李朝霞、吕宗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明,李朝霞,吕宗云,何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明。被执行人李朝霞。被执行人吕宗云。被执行人何文菊。申请执行人李铁明、李朝霞与被执行人吕宗云、何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宗云、何文菊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