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伟光,赖惠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赖伟光,男,系被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赖惠能,男。代理人:赖惠权,男,系被申请人的哥哥。申请人赖伟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赖惠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伟光诉称,申请人赖伟光是被申请人赖惠能的父亲。2014年6月9日14时许,被申请人赖惠能在深圳市公明街道森丰大厦项目部工地上班期间,一名外架工人与赖惠能发生口角,该外架工人趁赖惠能转身离开之际随手捡起一根钢管朝赖惠能头部击打,致使赖惠能当场受伤倒地昏迷,经治疗后至今仍昏迷不醒,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由于其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与其相关的民事权利本人无法主张。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向法院申请认定赖惠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赖伟光作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赖惠能的代理人赖惠权辩称,对赖伟光的申请没有异议,并且同意赖伟光为赖惠能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赖伟光是被申请人赖惠能的父亲,代理人赖惠权是被申请人赖惠能的哥哥。根据申请人赖伟光提供的2015年4月27日“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病历续页”的内容显示:“赖惠能于2014年6月9日15时拟“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急诊入院,……目前情况:患者意识仍昏迷……。诊疗计划:1、继续予促醒、营养脑细胞、补液、营养、康复、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对症治疗;2、继续给予脑观、必要时复头颅CT;加强气道护理等”。被申请人赖惠能现阶段仍住院治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赖惠能现阶段仍住院治疗,根据2015年4月27日的医院病历显示其目前仍处于意识昏迷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赖伟光请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赖惠能的监护人,因赖伟光是赖惠能的父亲,其家庭其他成员也同意赖伟光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赖惠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赖伟光为赖惠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