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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建平与李福庆、周军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建平,李福庆,周军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候建平,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福庆,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周军威,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江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建平诉被告李福庆、周军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福庆、周军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建平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候建平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静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