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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吉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608773-6。法定代表人周海刚,总经理。被告吉瑶,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倩,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于2014年7月份带留学生团体前往美国,之前双方协商一致去美国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且签证费用1008元已于2014年6月份工资内扣除。被告在美国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安排,私自外出购物、脱团,遭到留学生家长投诉。且违反操作流程,在未统计人数的情况下,多订机票11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000元。2014年8月12日回国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拒绝支付其他前往美国的费用25765元。被告不但不赔偿给原告的损失,反而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原告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济南市历下区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在美国期间的费用25765元。本院认为,经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9日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随着其法人资格的终止亦随之消灭,故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远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