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郑庆德、莫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郑庆德,莫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8号。负责人陆志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慧,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庆德。被告莫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郑庆德、莫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8号。被告:郑庆德,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45号鹿山花苑D区*栋***室莫耐林,女,1961年1月5日生,仫佬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45号鹿山花苑D区*栋***室。法定代表人: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郑庆德、莫耐林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担。审判长沈昊审判员蒙鹏燕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