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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俊与徐利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徐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徐利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利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徐利均给付周俊垫付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340823.2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377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查明,徐利均现无力全额履行,徐利均及妻均打工为生,唯有一套住房系按揭购买,暂不宜处置价值。经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双方均同意,以徐利均在履行与周俊的合同期间交给周俊的押金100000元抵偿本案的部分债务,剩余垫付款240823.2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待徐利均起诉向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徐文君的案件(该案正在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结束后再履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履行条件成熟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