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551-2号原告: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2组30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炳炎,董事长。被告: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财产保全费385元,合计735元,由原告杭州蓝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