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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米金峰与佩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金峰,佩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米金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佩芳,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金峰诉被告佩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金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金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米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