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翠涓,麦时楷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翠涓,麦时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钟晓华。被执行人陈翠涓,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时楷,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翠涓、麦时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翠涓、麦时楷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7014.39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5月5日的1194.12元、罚息42.06元,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6.97575%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871.89元,负担受理费534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共计14365.84元(含执行费748元),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款13617.8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陈翠涓在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河滨北路138号裕丰豪庭C117的小车位一个,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车位被法院为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本院无法处置,后于2015年5月5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发函当天已告知申请人可与顺德法院联系并参与分配。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向顺德法院发参与分配函,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