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袁天杰与方如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杰,方如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袁天杰,农民。被告方如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天杰诉被告方如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天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天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袁天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尊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