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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黄某某同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曹某某,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暂缓处理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