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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军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文军,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文军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军上诉称,自己的耕地被他人强行占用后,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处理解决,因各部门均未予以解决。自己于2012年3月5日进京上访,上访期间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遣返回临泽后,临泽县公安局在未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的前提下,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作出临公(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拘留10天,决定作出后,临泽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8日执行行政拘留,执行至同年8月15日,当日又继续拘留至同年8月25日,实际拘留17天。上诉人认为临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于2015年3月23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临公(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泽县法院认为张文军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上诉人张文军认为临泽县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临泽县法院受理该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临公(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公安局或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泽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8日执行该拘留决定时,书面通知了张文军及其子张亮龙、张小龙。但上诉人张文军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张文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