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56号罪犯徐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杰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