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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蔡忠,莫胜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丙江。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忠,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莫胜娣,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忠及原审被告莫胜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受害人蔡忠是否构成伤残及其等级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蔡忠单方委托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清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有误,鉴定所出具的复函对该事实只作书面的更正,未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检验,程序不当,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对上述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据充分,原审不予准许不当,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