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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基和与胡辉成、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张基和,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大文,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辉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292号和顺菀1-3-1,组织机构代码62209778-3。法定代表人石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和诉被告胡辉成、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张基和负担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