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泽宇申请执行杨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宇,杨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宇,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养殖业。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明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泽宇申请执行杨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宏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泽宇法律文书款13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受理费75.00元,并缴纳申请费107.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泽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兴发审 判 员 王光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珍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