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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避免被告向某某产生过激行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避免被告向某某产生过激行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