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住贵州省锦屏县。2010年6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罚款1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敏茹、黄思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何某乙的亲属何某甲、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甲、杨某、王某乙三人,沿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霞路由县道角江线方向往锦宅村方向(由南往北)行驶到文保保安公司门口路段,车辆驶离路面,车头部位于人行道上碰撞到行人徐某、何某乙,后车辆又碰撞到路边绿化带、路灯,致路灯倒下过程中砸到罗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何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脱位、骨折,引起脊髓、延髓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何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罗某等人无责任。案发后,林某于事故现场向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林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甲、杨某、王某乙沿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霞路从县道角江线方向由南往北往锦宅村方向行驶到“文保”保安公司门口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车头部位于人行道上碰撞到行人徐某、何某乙,后车辆又碰撞到路边绿化带、路灯,致路灯倒下过程中砸到罗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何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于事故现场向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经法医鉴定: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脱位、骨折,引起脊髓、延髓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何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罗某等人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徐某亲属40000元。2014年12月13日,王某乙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验伤、评残。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何某甲、马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保存证件清单、车辆进场管理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林某的户籍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林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信息;声明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徐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林某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林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滨代理审判员陈淑芬人民陪审员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