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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志斌与郭守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斌,郭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3-2号申请人刘志斌,市民,住昌黎县。被申请人郭守安,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建,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志斌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刘志斌于2015年5月15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6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志斌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