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世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世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法定代表人岳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世涛,男,汉族,1975年4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