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卧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妞子诉被告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妞子,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59号原告孙妞子。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建玉。被告马建光。被告马建设。被告马建卫。孙妞子诉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具体住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妞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徐恩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宋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