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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龙卧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妞子诉被告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妞子,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59号原告孙妞子。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建玉。被告马建光。被告马建设。被告马建卫。孙妞子诉马建玉、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马建光、马建设、马建卫具体住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妞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徐恩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宋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