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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51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