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于伟朋(鹏)、张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伟朋,张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北里129号平乐宾馆内一层8222室。法定代表人贾二帅,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8284173-4。委托代理人:李铁岭,该公司员工。被告于伟朋(鹏),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张现祥,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负责人杨志权,该服务部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080276-7。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伟朋(鹏)、张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惠同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和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