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与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登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印民,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红星,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渭南康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桥南镇箭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担50元。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申晓娜代理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