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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小丽与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丽,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唐小丽,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邓黎明,系该场场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祥东,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场政工股长。委托代理人苏立新,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场法律顾问。原告唐小丽与被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小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丽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唐小丽负担。审 判 长  蒋登忠人民陪审员  殷绪干人民陪审员  林济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