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金羽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羽,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XX,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简泉农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名下的宁***号张拖牌挂车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