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邱若恩与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张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邱若恩,张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系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若恩。原审被告张喜文。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若恩和原审被告张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欣、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本院减半收取66元,由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