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学娇与望运平、邹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望运平。委托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瑞,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昌新。上诉人赵学娇与被上诉人望运平、邹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学娇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学娇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学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赵学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昌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