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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宗在富与万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在富,万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宗在富。委托代理人何广寿,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在富与被告万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在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在富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宗在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