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宗在富与万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在富,万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宗在富。委托代理人何广寿,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在富与被告万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在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在富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宗在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