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邹长苗,周银娣,叶央娣,胡央乔,屠炳州,陈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书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央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长苗,慈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银娣。被执行人:叶央娣,宁波××新区德××压缩机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央乔,宁波××新区德××压缩机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屠炳州。被执行人:陈书丽,浙江××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800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邹长苗、周银娣、叶央娣、胡央乔、屠炳州、陈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邹长苗、周银娣、叶央娣、胡央乔、屠炳州、陈书丽应支付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50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邹长苗、周银娣、叶央娣、胡央乔、屠炳州、陈书丽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