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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金春与李群、杨仲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春,李群,杨仲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王金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海忠,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群。被告杨仲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永鸣,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1701、1702室。负责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春与被告李群、杨仲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