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维仁、赵永霞与孙庆慧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仁,赵永霞,孙庆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仁,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永霞,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庆慧,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孙庆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双榆树西里支行的存款12936.29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