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5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赛博陶粘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5157号原告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首信大厦B1座4层。法定代表人李丹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东升。被告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阳泉曲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李建红。本院在审理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阁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郭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