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文生与杨松柏、张先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松柏,袁文生,张先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生。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流。上诉人杨松柏因与被上诉人袁文生、张先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松柏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松柏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松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2元,减半收取14796元,由上诉人杨松柏负担。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