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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18号。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3080005393912618,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票面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璐审 判 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