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董娜与张林娟、刘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娜,张林娟、刘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董娜,被执行人:张林娟、刘步波,执行依据:(2014)连港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董娜与被执行人张林娟、刘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