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陈君与李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李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敏良,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君与被告李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61818.1元及相关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元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敏良支付欠款人民币61818.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敏良既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